低收入戶的標準及條件

您知道『低收入戶』的資格認定為何?如何申請補助?


低收入戶的類別及條件一覽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.2製表

100年度低收入戶類別條件一覽表
省市類別及條件100年度最低生活費
臺灣省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9,829
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,且無收入及財產。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,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。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,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。
臺北市第0類第1類第2類第3類第4類14,794
全戶均無收入。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0元,小於等於1,938元。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,938元,小於等於7,750元。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7,750元,小於等於10,656元。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0,656元,小於等於14,794元。
高雄市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10,033
家庭應計算人口均無工作能力、且無收入、無一定財產、無收益,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。家庭應計算人口中,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全家總人數三分之一,而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者。家庭應計算人口中,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全家總人數三分之一,而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者。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者。
新北市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10,792
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,且無收入及財產。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,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。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,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。
臺中市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9,945
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,且無收入及財產。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,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。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,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。
臺南市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9,829
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,且無收入及財產。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,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。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,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。
福建省
(金門縣及連江縣)
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7,920
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,且無收入及財產。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,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。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,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。

 

家庭財產限額
地方政府動產(存款+投資)不動產(土地+房屋)
臺灣省每人每年以7萬5千元為限每戶以300萬元為限
臺北市每人以15萬元為限每戶以550萬元為限
高雄市每戶(四口內)以30萬元為限,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5萬元每戶以300萬元為限
新北市每人每年以7萬5千元為限每戶以325萬元為限
臺中市每人每年以7萬5千元為限每戶以300萬元為限
臺南市每人每年以7萬5千元為限每戶以300萬元為限
金門縣
連江縣
每戶(四口內)每年40萬元為限,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10萬元每戶以230萬元為限
備註:(1)最低生活費,每年度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
    (2)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;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